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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32㎡!东阳这里要拆迁!红线图、补偿方案已出…

更新时间:2020-06-30 11: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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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阳哄


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建设,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现就房屋征收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东阳市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东至双岘路,南至南大门广场,西至S217东永线,北至城南西路。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项目分二期实施:第一期为浙江省东阳市圣华贸易有限公司(城南西路11号)的房屋,第二期为征收红线范围内除浙江省东阳市圣华贸易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房屋。

三、房屋征收部门:东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东阳市创美投资有限公司。

五、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六、征收与补偿:按照《东阳市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东阳市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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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东阳市南午岭互通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红线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属公共利益范畴。

第三条 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双岘路,南至南大门广场,西至S217东永线,北至城南西路。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分二期实施:第一期为浙江省东阳市圣华贸易有限公司(城南西路11号)的房屋,第二期为征收红线范围内除浙江省东阳市圣华贸易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房屋。

  (二)被征收区块基本情况:红线范围面积约7694平方米,总建筑占地面积约43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7132平方米,户数约40户。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东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东阳市创美投资有限公司

  (六)房屋征收、签约及搬迁时间

  1.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签约时间: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3.房屋搬迁腾空时间:另行公告

第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五条 被征收人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复核后需要更正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书面依据。被征收人仅对权属证书记载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创美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三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提供合法的房地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创美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三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二)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八条 房屋评估

  (一)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评估办法:根据评估对象和本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层次、朝向、建筑面积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配套标准,详见附件2《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附件3《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附件4《平面式住宅层次差价率》、附件5《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附件6《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三)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四)房屋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价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五)评估异议处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暂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2020年5月8日为预评估时点,预测被征收房地产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等附属建筑)的评估标准价(详见附件7)。

第九条 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单独选择上述一种方式补偿,也可以选择组合方式补偿,即将被征收房屋总价值拆分,分别选择不同方式补偿,被征收人选择组合方式补偿的,补偿和补助按相应的补偿方式分别计算,被征收人选择组合方式补偿的,其被征收房屋总价值应当优先用于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工业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第十条 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补偿

  1.房屋总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总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房屋总价值包括房地产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房屋产权调换享受二次搬迁费,货币补偿享受一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选择现房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结算时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结算时一次性支付4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如超过过渡期限交房的,按用于选择期房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在交房结算时按实结清,多退少补。

  3.非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一次性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补偿。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0.6%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给予补偿。若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二)补助

  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

  选择城西安置区的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4%给予补助;选择“望江小区”和艺海路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10%给予补助。

  (三)奖励

  1.评估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的,工业厂房每户奖励50000元,其它每户奖励2000元。

  平房车库、独立地下车库、储藏间等附属用房不单独计户。

  2.签约奖

  (1)按时签约奖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等房屋给予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奖励,工业厂房给予其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2)提前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的不同时段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1%-3%再给予奖励。

  具体签约时间及奖励标准另行公告。

  3.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搬迁腾空期限的不同时段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1%-2%给予奖励。

  具体搬迁腾空时间及奖励标准另行公告。

  4.其他奖励

  在签约期内签约的,从签约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每日万分之一的奖励。

  5.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参加产权调换房屋抽签定位、不按抽签定位结果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或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征收部门有权直接按货币补偿方式扣除签约奖后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房源

  产权属于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列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源:

  “望江小区”(现房,位于关山路、崇文路)有:147.82平方米(3套)、124.67平方米(2套)、121.65平方米(2套)、143.31平方米(2套)、134.27平方米(4套)、249.43平方米(2套)、219.72平方米(2套)、122.74平方米(17套)。

  艺海路房屋(现房)有:117.64平方米(1套)、129.23平方米(1套)、126.03平方米(1套)、125.58平方米(1套)、126.81平方米(1套)、126.79平方米(1套)、126.46平方米(2套)、129.23平方米(1套)、117.64平方米(3套)、116.87平方米(2套)。

  城西安置区(期房,位于吴宁街道西岘小区)有72平方米、108平方米、144平方米三种户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城西安置区首先要让西岘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然后剩余的产权属于市城投集团的房源用于该项目被征收人选择。

  (二)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套或多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选择多套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最后一套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补助)应不小于该套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值的20%。

  (三)过渡期限(自腾空交房之日起计算)

  选择现房的,为6个月。

  选择期房的,为36个月。

  (四)选房和签约

  1.签约顺序号抽签和补偿协议签订

  (1)期房的选择,抽签顺序号由全体报名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其征收补偿协议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抽签产生;再按抽取的顺序签号从小到大抽取选房顺序号,再按选房顺序号从小到大选择安置房源;被征收人应按定位结果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充协议。

  产权调换房源各户型及套数详见公布的房源清单。各户型由被征收人按抽签得出的顺序号先选先得,选完即止。

  具体时间和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2)现房的选择,按签约顺序直接选择现房安置,选完即止。

  第十二条 结算与支付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补助及奖励(除搬迁奖)。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结算与支付: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在签订征收补偿补充协议时,一并结算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款与其被征收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等总补偿款之间的差价款,多退少补。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其被征收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等总补偿款(除临时安置费)用于产权调换的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款之间的差价分两次结算:

  第一次结算为签订征收补偿补充协议时,需支付产权调换房屋按预测绘面积和预评估标准价计算得出的总价的70%。如果总补偿款少于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款70%,需补足70%;如果超过70%的,交房时一并结算。

  第二次结算为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需一次性结清产权调换房屋按预测绘面积和预评估标准价计算得出的总价的剩余30%部分价款、实测绘与预测绘面积差价款、实际价格和预评估标准价差价款、实际临时安置费。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并办理腾空验收手续后,支付相应的搬迁奖。

第十三条 子女入学规定

  被征收人未成年且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保留本人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被征收人已成年且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保留其子女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被征收人直系亲属未成年且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保留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已成年且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保留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子女(已出生且户口在征收范围内)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

第十四条 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对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 土地类型差价及改变用途房屋评估的相关规定

  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划拔土地上平面式房屋进行评估时,应当扣除国有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按评估时点的基准地价扣除。

  对优惠价格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上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优惠部分。

第十六条 签约生效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第一期被征收人签约达到100%,第一期补偿协议生效;第二期被征收人签约达到100%,第二期补偿协议生效;如单项签约未达到100%比例的,该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第十七条 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中的“户”以被征收人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征收部门凭征收决定、征收清单及收回的权属证书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权属证书遗失的,由征收部门在不动产所在地公告,凭授权委托书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办理遗失声明公告,公告到期后办理注销登记。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及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验收接管。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

  (五)未尽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另行确定。

  (六)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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