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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一男子三百元卖了一间房,结果碰上了拆迁

更新时间:2020-09-30 09: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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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阳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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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宅基地纠纷经常出现,因为宅基地并不属于村民私人所有,所以在解决过程中常常会很棘手。近日,江北街道矛调中心就解决了这样一起纠纷。

案情回顾

厉某的父亲厉某荣与厉某东的父亲厉某世是堂兄弟,两人均为东阳市江北街道某小区人,1981年4月,厉某荣以三百元的价格,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某小区的一间房屋出售给了厉某世,但双方一直未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此房屋产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还属于厉某荣,2020年8月,此小区因政府规划,需整体拆迁,厉某和厉某东就此房屋的归属产生纠纷,遂到东阳市江北街道矛调中心申请调解。

街道矛调中心受理申请后,立即要求街道调委会、司法、国土、社区等部门联合调处,由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叶春录主持调解,调解员就此次纠纷,向双方当事人、小区、社区做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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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经过

经过调解员前期多次背靠背工作,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在调解中调解员指出,厉某荣与厉某世确实有签订过卖屋契,厉某荣也确实取得了卖屋契中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但双方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让的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可以出售,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的,村民只有使用权,只能是转让,而且转让对象必须为本集体成员。在此纠纷中,厉某荣与厉某世都是村集体的成员,两人之间可以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双方未办理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调解员认定,两人之间的卖屋契合法、有效,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是属厉某荣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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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情况,调解员给出调解建议:目前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非常明确,属厉某荣所有,但是双方签订的购买合同有效,且厉某荣也确实取得了卖屋契中双方约定的购房款,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此购买合同,并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由厉某荣方赔偿厉某世方损失。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的建议表示认可,随后就如何赔偿进行了协商。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员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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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解决:双方之间通过和平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2、人民调解:双方私下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镇乡(街道)的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通过第三方解决。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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