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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这里要拆迁!红线图、补偿方案已出…

更新时间:2020-10-23 09: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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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阳哄

六石街道樟村行政村后金、殿口自然村

房屋征收红线规划公示公告

六石街道樟村行政村后金、殿口自然村房屋征收红线规划由东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编制完成。于2020年9月25日进行了规划方案论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按规定程序在东阳市政府网站(www.dongyang.gov.cn)、六石街道办事处公开栏以及后金、殿口予以公示,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如对本规划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编审科或六石街道办事处反馈。   


公示时间: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1月20日

联系地址:六石街道办事处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编审科307

邮    编:322100

联系电话:86770429(六石街道办事处)

             86655213 (规划编审科)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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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东阳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涉及的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平台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六石街道办事处和巍山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承担各自涉及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有关部门、小区(村、居)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区域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房屋征收活动,不包括旧村改造和农房私人拆改建。

征收活动的实施范围、时间、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等以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第四条  被征收人是指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和附属物的搬迁腾空工作。

征收实施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第六条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和性质;

(三)房地产转让、变更、抵押及权属分割登记;(四)租赁房屋;

(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

(六)户口不得迁出或迁入。

违反规定实施不当行为所增加的补偿费用,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对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复核后需要更正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书面依据。被征收人仅对权属证书记载的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持合法的房地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家单位实地勘测并共同审核后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第八条 已经公房登记或未登记的土改前堂屋,一直由使用人延续占有使用且无产权纠纷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如为单个使用人的,经所在小区(村、居)同意,可由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东阳市房地产处折价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该购买人为被征收人。

(二)如为多个使用人的,在相关使用人达成共同购买协议并经小区(村、居)同意,可由相关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共同向东阳市房地产处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共同购买人为被征收人;相关使用人达成由其中一位使用人购买的协议并经小区(村、居)同意,可由该使用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东阳市房地产处购买,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以该购买人为被征收人。


第九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占批准期限的比例,一次性按重置价折价给予货币补偿。

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批准建设时明确规定遇城镇建设等须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十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化安置分货币补偿和房票(由征收实施部门开具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简称)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分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联体式排屋安置和叠加(拼)式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单独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非住宅房屋、单位和小区(村、居)合法集体公房被征收人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可安置占地面积、可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可安置占地面积的确定

安置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可批面积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予以确认,该安置对象可安置占地面积在安置方式中予以明确;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不足的,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报送相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审定后的宅基地面积作为可安置占地面积。

安置对象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可安置占地面积。

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年计算,规划间按占地面积36m2审批。

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的审核享受农村旧村改造的相关政策,超限额的合法占地面积按1:1安置。

在征收时间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年后3年内)达到立户年龄的被征收人,按“有增有减”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重新认定被征收人可享受宅基地可批面积。新认定可享受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原认定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回购价(回购价=安置区块产权调换房屋平均市场价—产权调换房屋综合成本价)补偿,不享受货币补偿奖励。

(二)可安置建筑面积的确定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叠加(拼)式安置和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人全部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叠加(拼)式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可安置占地面积的4倍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联体式排屋安置与其他安置方式组合安置的,以确定的可安置占地面积减去选择联体式排屋安置的占地面积后,按剩余可安置占地面积的3倍确定可安置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由征收实施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另行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十三条  安置小区统一开发建设,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业绩优的建设单位进行代建。

安置小区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被征收人从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外但在征收涉及的小区、村范围内的房屋,经征收实施部门同意,可以一并拆除合并安置,但征收范围外的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详见附件1)、《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详见附件2)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4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补偿价格按该部分房屋评估重置价(结合成新)的3倍补偿。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供水、供电、通迅(网络)、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及附属物、构筑物等,按照《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进行补偿。因政策修订、物价指数变动等原因,需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征收部门应及时调整并重新公布补偿标准。

(三)房屋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享受二次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享受一次搬迁补偿费。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每平方米90元计算。

(五)生产、经营用房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生产、经营用房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营业执照等为依据。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且被征收房屋自竣工或装修完工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不满6年的,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依据,由小区(村、居)认定,并经征收实施部门审核,由评估机构按实际的房屋现状市场价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办理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缴的出让金标准,即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本区域住宅用地区片评估价进行补偿,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由征收实施部门退还被征收人。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原有合法庭院,集体土地和国有划拨土地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国有出让土地按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由征收实施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自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全部完成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征收实施部门应在二十四个月内将联体式排屋或叠加(拼)式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三十六个月内将平面式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

因征收实施部门的原因,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征收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条  货币安置款和房票面值的确定

(一)货币安置款=回购款 奖励款,回购款=用于货币补偿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回购价,奖励款=回购款×15%。

回购价=安置区块平面式产权调换房屋平均市场价—平面式产权调换房屋综合成本价。

综合成本价、市场价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确定并公布,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动(到期后根据市场行情重新评估并及时公布)。

(二)房票面值=回购款 奖励款,回购款=用于房票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回购价,奖励款=回购款×30%,按实际使用回购款数额计算奖励款。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补偿费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总额的15%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补偿费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总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联体式排屋安置需具备的条件

以“农民私人建房审批户”为单位,农业户可安置占地面积大于等于3间的,可以选择3间联体式排屋安置,剩余可安置占地面积只能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化安置;农业户可安置占地面积少于3间的,只能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化安置;非农户可安置占地面积少于2间的,只能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化安置;非农户可安置占地面积大于等于2间小于3间的,可以选择2间联体式排屋安置,非农户可安置占地面积大于等于3间的,可以选择3间联体式排屋安置,剩余可安置占地面积只能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叠加(拼)式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可安置建筑面积组合选择相关套型。

被征收人选择一套或多套产权调换房屋后,可安置建筑面积扣除已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后,剩余可安置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中最小套型建筑面积的一半时,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化补偿。

可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屋产权调换的地段、户型面积以及选房规则等内容,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联体排屋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综合成本价收取,具体实施办法以征收决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中与可安置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原则上按平面式产权调换房屋的综合成本价结算;被征收人可根据安置面积自由组合。因户型关系超出安置标准面积10m2(含10m2)以内的,超过部分的单价按平面式产权调换房屋的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安置标准面积10-20m2的(最高不得超出20m2),超出部分的单价按平面式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80%结算;超出安置标准面积20m2的,超出部分的单价按平面式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结算;不足安置标准面积的,差额部分的单价按回购价(按第二十条)给予货币化安置。车库(车位)、附房、阁楼等不计入安置面积,按市场价收取。

被征收人选择联体式排屋安置的,按联体式排屋的综合成本价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按照同一个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不动产权证书的初始登记由征收实施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机构应及时完成初始登记。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凭征收实施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其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庭院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及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费用。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其补偿费用包括货币安置款或房票面值、房屋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庭院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及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按时签约奖。

提前签约的,按提前天数同时给予3元/平方米/天的提前签约奖,最高可享受9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按时腾空奖。

提前腾空的,按提前天数同时给予3元/平方米/天的提前腾空奖,最高可享受9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经验收合格的,才能享有按时签约奖和按时腾空奖。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日期及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日期均早于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日的,由征收实施部门给予提前签约奖和提前腾空奖,具体奖励办法在征收决定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征收实施部门应将补偿(补助)费用、奖励费用以及补贴等费用支付给被征收人。自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支付相应的搬迁奖。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选定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部门应订立产权调换补充协议并结算相关费用,并在结算费用后30日内一次性结清差价款。

本规定中对有关奖励费用的支付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公布被征收房屋的分户面积、用途、结构、等级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由征收实施部门收回,统一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征收实施部门统一拆除。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征收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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