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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树?东阳有人被罚上万元!

更新时间:2020-11-05 13: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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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阳哄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白云中队在巡查中发现,木雕城东侧西一路上有多棵树木被砍伐,只剩下光秃秃的枝干。经现场核实,这些树木被“剃头”并非由市政公用事业中心的专业人员进行的修剪作业,而是附近居民擅自砍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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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砍伐的6棵树均为香樟树,树龄超过10年,树的胸径在22.6厘米至33.4厘米不等。通过现场走访和多方面了解,确定事发现场附近的3名房东为砍伐树木的当事人。执法队员随即对3名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表示由于树木枝叶茂盛,遮挡住了出租店面的视线,并且担心树枝可能碰到电线,故擅自雇人砍伐了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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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3名当事人被处砍伐树木价值3倍共计10800元的罚款,并且缴纳了3600元的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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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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